政法教授認為:私家偵探工作等同于律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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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admin 來源:本站 發表時間:1/4/2022 點擊:58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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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媒體報道了《“私家偵探”在行動》,見報后,連續三天來,不斷有讀者打來電話,詢問有關昆明的“ 調查公司”相關情況。到底“私家偵探”在昆明的市場會如何,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生活中這些層出不窮的社會現象。在連日的采訪中,記者發現,市民、律師及法學專家,他們對此都有著各自不同的看法和見解。 市民觀點對碰——— 觀點一:這種新生事物值得贊揚 昆明市民馬馳先生直言不諱地說出了自己的觀點:“‘私家偵探’這種新生事物值得贊揚,但也有些不足之處,需要社會的努力使其完善。”他認為,“調查公司”的出現,有利于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,能幫助老百姓在打官司時,取得有力的、合法的證據,“調查公司”幫助他人取證,也使更多的人增強法律意識,有利于提高老百姓的維權意識。 但調查人員應盡可能懂法律,才能確保調查證據的有效性、合法性。 觀點二:“私家偵探”可信度有多大 一位姓劉的女士卻并不是很贊同從事民事調查的“私家偵探”的出現。“‘私家偵探’調查的這種方式,我不太贊同,就算有一天,我如果懷疑我丈夫有外遇,我也不會選擇請‘私家偵探’去調查他。坦白地說,我對‘私家偵探’所調查的可信度持懷疑態度。難道生活了十幾年的夫妻間的信任,還需要‘私家偵探’的調查去確認?芽從情感上,我覺得自己接受不了這種感受。” 觀點三:“調查”得司法部門認可 “‘調查公司’只取得工商部門的認可還不夠,還應取得司法部門的認可,因為調查取證就是和司法部門緊密聯系,有了司法部門的認可,才有利于提高證據的力度。最好有一個合適的司法制度來約束和規范‘調查公司’,才能使其更加合理、合法地來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,司法機關也可以對其進行監督。畢竟調查公司還是一個以營利為主的機構。” 觀點四:“私家偵探”出現有疑慮 在隨機采訪中,一些市民也對以“調查公司”形式出現的“私家偵探”表現出了擔憂之情。“以前只在美國大片上看到過‘私家偵探’調查這種方式,現在從媒體上得知我們昆明也出現了,覺得很新鮮。但是這種非官方的調查方式究竟合不合法?芽界定其合法或者違法的標準又是什么?芽這些問題現在都很模糊,我覺得值得商榷。”市民李先生說。 公司職員蔣先生則認為,如果“私家偵探”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出現意外或者是人身安全問題,那該由誰來負責?芽偵探社還是委托人?芽這些問題都需要事前雙方簽訂協議,否則出現問題難以協調。 “在調查過程中,‘私家偵探’難免會掌握委托人家庭的大量個人隱私,萬一有人利用這些資料對委托人進行敲詐勒索,那么委托人豈不是作繭自縛?芽這種情況又如何預防?芽”退休干部趙師傅說出了自己的疑慮。 “‘私家偵探’所收取的數千元費用又是如何計算的?芽它的收費標準是否合理……”許多市民仍是以一種疑慮的心態看待這一現象。 律師看法——— 封堵不現實 如何規范很重要 被采訪者:巨黎江(陜西金鏑律師所律師) “調查公司”實際上心照不宣地都在從事著“私家偵探”所做的工作,從業務范圍來看,都是在超范圍經營。我國的刑事調查是由公安機關來做,所以,“調查公司”所受理的業務也主要是針對民事調查而言,調查人員采取的手段經常也是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,甚至整個調查環節已經明顯侵犯了被調查者的權利,只不過因為其調查方法、甚至非法的手段尚未對被調查者造成嚴重侵權后果,所以絕大多的被調查者明知被人侵權,只是“容忍”而已,但這種“容忍”并不意味著“調查公司”調查方式的合法性。 “從目前情況來看,形形色色的‘調查公司’在昆明出現,甚至在全國許多城市都已經是一種極為普遍的現象,雖然大家都知道,‘調查公司’在運作中有許多不合規、甚至不合法的地方,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。它的存在,就說明有其一定的市場需求,如果想要封堵顯然不可能,更重要的是,如何將這些不規范的‘調查公司’盡可能地規范起來,對一定的調查方法和手段加以明確限制,盡可能地讓其合法操作,這才是一種有效的管理。” 法學專家——— 名稱不同 工作實質等同于律師 被采訪者:王周戶(西北政法學院法學教授) 調查手段要合法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,當事人在打官司時“誰主張,誰舉證”,當事人有權利及義務在法庭上列舉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,這種法律規定也使許多當事人要想盡辦法去獲得自己所要的證據。這也是各種各樣的“調查公司”出現的原因所在,但許多“調查公司”在調查取證時,尤其是婚變調查時,調查人員,其實也就是所謂的“私家偵探”往往會采取跟蹤、偷拍、甚至偷偷攝像等等調查取證方式,但這些方式往往已經侵犯了被調查者的個人隱私權。 “也就是說,‘調查公司’受一方當事人委托去調查另一方時,保護了委托人的權利,卻很有可能因所采取的手段,而侵犯了被調查者的合法權利。而且因為一些‘調查公司’所采取的手段不合法,本身就不受法律的保護,情節嚴重者,也可能會受到法律的追究。所以,調查手段一定要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。” “多元化”產生的存在需求 國內許多城市都有諸如此類的“調查公司”,這種現象的出現,是因為社會的“多元化”所致,這也讓我們看到,如今,諸如調查取證這些以前由國家機關職能部門所做的事情,現在也完全可以由民間的社會組織來完成。何況,隨著社會“多元化”的發展,國家機關也沒有足夠的財力、物力和人力去滿足公民正常生活中的一些調查取證需求,這也是一種存在需求。 工作實質等同于律師工作 “其實,從‘調查公司’所做的工作來看,我認為‘調查公司’所做的工作和律師所做的差不多,只不過因為‘調查公司’這個名稱有些新意,甚至可以說讓人聽起來覺得‘神秘’,但調查人員所做的調查無外乎是給當事人搜集相關證據,這也是為什么現在各種合法或非法‘調查公司’和法律服務所掛鉤的原因所在,但我認為工作性質和律師的業務相差無幾。”王周戶教授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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